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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師自1985起在香港成為執業律師並已加入羅拔臣律師事務所約二十年。
李律師在香港高等法院不同級別的法庭、終審庭和以國際仲裁的方式處理本地爭議排解案的經驗相當豐富,其執業的覆蓋領域甚為廣泛,包括執行信用證及保證書、複雜的司法管轄權爭議、上訴至稅務上訴委員會的稅務上訴案,涉及收回土地、股東和家事爭議,以及違反信託行為和違約的司法覆核申請。李律師亦擁有相當的訟辯經驗,包括索取及解除馬雷瓦資產凍結令,申請禁制性濟助,以強制執行在本司法管轄區以外取得的禁制令,以及在涉及欺詐的案件中申請諾里奇藥商披露令及緘默令,並處理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和清盤程序中,形形式式不同種類的申請,並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詳盡的口頭訊問。除了代表不同人士進行仲裁,李律師亦有親身處理若干仲裁案的經驗。
李律師擁有廣泛的國際和本地客戶,並與外國司法管轄區的律師,包括美國、以色列和歐洲的律師廣泛合作。
除了處理一般的商業訴訟和仲裁的經驗,李律師也曾參與一些重要的人身傷害及醫療疏忽案件,當中包括首宗關於一名失去知覺的病人在手術其間有關res ipsa loquitur (即事實不言自明)的申請。
李律師是本所破產清盤部的主管,並為管理層在公司破產清盤前提供法律意見,協助債權人索取最大保障和權益,並為清盤人及破產管理人就其權利、權力和破產清盤程序的策略給予法律意見。李律師亦是本所人身傷害部的主管,代表當事人就人身傷害、醫療事故和死亡事故申索賠償。
李律師亦擔任建築物上訴審裁處主席。 他曾擔任香港大學學生模擬法庭辯論的評審法官。 李律師曾就許多不同的法律主題進行演講,包括 “(Bolam) 伯勒姆原則” 於醫療過失訴訟的應用,破產法與其應用,以及向香港上訴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上訴。 李律師亦是香港以色列商會的活躍成員及該商會的副主席兼司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