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百利

合伙人

何百利于1983年在英国取得法律专业资格,于1985年成为香港认许律师,并于1990 年加入罗拔臣律师事务所。他于1991年成为本所合伙人,现时为商业诉讼部主管。

何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商业诉讼、商业诈骗及索究申索、雇佣法、企业事务、监管机构(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的调查和审裁、国际仲裁及紧急的非正审申请和其他补救申请(包括资产冻结令和容许查察令)。

何律师不时在《法律名人录》出现被推荐为诉讼律师,亦是香港民事诉讼程序(即白书)的特约撰写人,曾为香港律师会民事诉讼程序改革专员委员会专家小组会员,以及香港律师会业界会员纪律处分程序的专员小组检控官,亦于香港大学作兼职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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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雇佣, 监管机构调查及诉讼, 银行和金融事务 - 具争议性, 诉讼及争议排解, 调解

语言

英语

专业资格

英国利物浦约翰摩尔斯大学法律学士

于1983年成为英格兰和威尔斯注册律师

于1985年成为香港注册律师

所属团体

香港律师会

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会

香港律师会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委员会委员

诉讼及争议排解

  • 率领律师团队代表一间香港上市中资红筹股公司处理有关证劵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商业罪案调查科对诈骗和亏空信托的指控进行之调查。此案涉及搜查令之涵盖范围以及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争议对警务处处长及律政司司长提出法律程序,在香港的法律专业保密权及其有限的豁免性上取得突破性的判例。[CACV 60/2011]
  • 代表一间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处理范围广泛、涉及多方提出的诉讼,以及处理关于诈骗、表面权限以及有关明知收取和明知协助的索究申索的法律程序。[HCA 1061 of 2011, HCA 1088 of 2011 和 HCA 1167 of 2011]
  • 为众多美国原告人就获得的美国判决书(当中涉及港币数亿元的破产清盘)后应采取的弥偿方法及济助提供法律意见。[HCCW 177 of 2011]
  • 协助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集团处理在香港展开的诉讼程序,当中的复杂诉讼程序涉及违反受信责任及雇佣合约的指控、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契诺的可强制执行的范围、限制贸易的争议,以及知识产权及保密责任的争议。
  • 代表一间美国集团公司的香港分公司在香港针对前雇员展开有关违反保密责任及商业秘密的法律程序。此案涉及限制、索究及安东皮勒禁制性的济助。[HCA 1850 of 2007]
  • 为一所在中国有庞大生产权益的日资香港公司的拥有人及创办股东就董事会争议所引发的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程序提供法律意见。
  • 代表一间在中国持有大量不动产业及企业的香港上市公司的马来西亚股东在香港展开双重衍生法律程序。
  • 率领律师团队代表两所香港银行处理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证劵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声称不当销售雷曼迷你债券的指控所展开的调查及会面并为此提供法律意见。
  • 针对一宗涉及国际知名的并在新加坡以外营运的企业被挪用款项而提出有关欺诈和索究的诉讼,诉讼涉及一连串非正审禁制令申请和命令,以及相关的法庭命令和补偿,包括诺里奇药商披露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