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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家族辦公室在港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新税務寬減制度



2023年5月11日

簡介

立法會於2023年5月10通過了《2022年税務(修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税務寬減)條例草案》(經修訂)(「條例草案」),為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管理的具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家控工具」) 引入了新的税務寬減制度。

香港政府宣佈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吸引家族辦公室進駐香港,加強香港作為國際資產和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並將香港打造成亞洲的家族辦公室主要樞紐。新的税務寬減制度是為單一家族辦公室在港管理的具資格家控工具而設的政策措施之一。

目前,所有在香港營運的基金如符合在統一基金免稅制度下的指明條件(《税務條例》(第112章)第20AM至20AY條),便可就若干交易獲豁免繳付利得稅。然而,一些家控工具因為不符合其中「基金」的定義而未能獲得此類稅務豁免。新制度將基金現時享有的相若稅務寬減安排應用於家控工具,藉此讓家控工具從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所得的應評稅利潤獲得利得税寬減。

利得税寬減適用於2022年4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課税年度。家控工具可透過正式選擇機制, 以書面形式就利得税寬減作出選擇。條例草案將於2023年5月19日在憲報刊登後生效。

以下是適用於家控工具之新税務寬減制度的關鍵條文。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須符合的要求

家控工具若要在其應評税利潤中享有0%的利得税寬減税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架構

該家控工具須為實體(不論是在香港或在香港境外成立或設立),而且不是為一般商業或工業目的而經營的業務實體。

實體的定義為團體(不論是否屬法團)或法律安排,並包括法團、合夥及信託(包括全權信託)。

(2) 擁有權

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內的所有時間,該家控工具須與單一家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成員有關連及符合下文所述的擁有權要求。

除非涉及慈善實體(即根據《税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税、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該家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成員必須對該家控工具享有合計最少95%的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然而,若(i)家族成員對該家控工具享有最少75%的實益權益;及(ii)無關連人士對該家控工具享有實益權益的總百分率不超過5%的話, 慈善實體就可對家控工具享有高達25%的實益權益。

簡而言之,單一家族的成員包括(不論在生或已故):(i)有關成員(必須為一名自然人);(ii)其配偶;(iii)其直系祖先;(iv)有關成員的兄弟姐妹、其配偶及其直系祖先;(v) 有關成員和上述兄弟姐妹的直系後裔(包括領養子女、繼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以及(vi)上述兄弟姐妹和直系後裔的配偶。

(3) 通常管理或控制

該家控工具須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內是通常在香港境內受管理或控制的。這要求偏離了原先建議的「中央管理及控制」的要求,現在為海外家庭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他們可以選擇聘請足夠的專業人員管理香港的投資活動,而控制者則可留在海外。

(4) 管理

該家控工具須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要成為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該單一家族辦公室必須:(i)是一家通常在香港境內受管理或控制的私人公司(不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成立);(ii)合計有最少95%的實益權益由該家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成員(直接或間接)享有(除非涉及慈善實體);(iii) 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內,向該家族的指明人士提供服務,提供該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須予課税;及(iv)符合安全港規則,即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的應評税利潤中,最少有75%得自向該家族的指明人士提供的服務。「指明人士」所指的是(a)與該家族有關連的家控工具;(b)家族特定目的實體(「家族特體」),其實益權益由上述家控工具直接或間接享有;(c)家控工具的中間家族特體;及(d)該家族的成員。由同一個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所管理、並可受惠於利得税寬減的家控工具不可多於50個。

此外,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為相關家族的一個或多個家控工具所管理《税務條例》附表16C下的指明資產(如證券、股份、股額、債權證、期貨合約、存款、交易所買賣商品、外幣、場外衍生工具產品等)的總值必須不少於2.4億港元。這與超高淨值個人的常見定義相對應,即可投資資產淨值不少於3000萬美元的人。

在判斷是否達到上述最低資產門檻時,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所管理的每個有關家控工具,在有關課税年度(「標的年度」)該等家控工具的評税基期完結時,指明資產的淨資產值總額將會考慮在內。即使某一個標的年度的淨資產值總額少於2.4億港元,如果在下述期間至少達2.4億港元,則仍然可達到最低資產門檻:(i)在標的年度的上一個課税年度(「首個上一年度」),有關家控工具的評税基期完結時,或(ii)在首個上一年度的上一個課税年度,有關家控工具的評税基期完結時。

(5) 實質活動

為符合現行經濟實質的國際稅務標準 ,家控工具必須在香港進行投資活動,包括(i)對該家控工具將作出的潛在投資進行研究及提供意見;(ii)為該家控工具取得、持有、管理或處置財產;及(iii)為持有和管理該家控工具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基礎投資項目,而設立或管理家族特體。

新制度亦設立一項足夠水平測試,要求家控工具(i)在香港僱用至少兩名全職僱員進行投資活動,並具備進行投資活動的所需資格;及(ii)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承付至少200 萬港元的年度營運開支。

將投資活動外判予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不會自動取消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的利得税寬減,除非使用外判的目的是為了規避實質活動的要求。

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

在新制度下,只有家控工具和家族特體從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所得的應評税利潤才符合資格獲得利得税寬減 。合資格交易是指指明資產的交易,並須由(或透過)相關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進行,或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安排進行。附帶交易是指屬附帶於進行合資格交易的交易,有關附帶交易須符合5%的門檻。

反避税措施

適用於家控工具的新制度包含統一基金免稅制度下的類似反避税措施,但鑑於家控工具和家族辦公室的擁有權結構各有不同,部份條文已被修改。例如,新制度下的防止迂迴避税的條文將不適用於:(i)居港個人;及(ii)若干居港非個人實體(即相關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和滿足某些防止濫用措施的實體)。

新制度當中還訂立了反避税條文,以防止濫用税收。 如果能取得税務利益是(i)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訂立某項安排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或(ii)某人把資產或業務轉讓予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個主要目的,利得税寬減就不會適用於該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然而,就向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轉讓資產或業務而言,如該轉讓是按獨立交易的基礎而進行,及轉讓人須就轉讓所得的應評税利潤課税,利得税寬減則仍然適用。

總結

新制度體現了政府致力於提高香港家族辦公室的税務競爭力,並將香港打造成亞洲的家族辦公室主要樞紐。隨着越來越多的家族辦公室將進駐香港,我們預計這將會為金融和其他專業服務帶來更多新的商機。香港家族辦公室、投資經理和顧問應密切留意適用於家控工具的新制度,並考慮是否符合資格獲得利得税寬減。

曾斌和郭慧盈

 

有關香港新税務寬減制度及相關事宜的具體建議,請聯繫:-
曾斌 | pan_tsang@robertsonshk.com | +852 2861 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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