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豪

合伙人

何律师擅长处理刑事诉讼。何律师在各级法院均拥有丰富的经验,他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商业罪案部的合伙人。何律师曾多次代表被不同的执法机构调查的个人和公司,这些执法机构包括:

  •  香港廉政公署
  •  商业罪案调查科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入境事务处
  •  香港海关
  •  劳工处
  •  香港警务处

何律师是出庭代讼人,他经常在各个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和纪律审裁处出庭。何律师处理潜在起诉与律政司交涉拥有相当丰富的经验。何律师亦不时提供法律意见,并陪同个人和公司代表向香港警方作出举报。

于2016年,何律师被任命为香港律师会刑事法律及程序委员会会员,该委员会负责对拟颁布的刑法法规进行审查并提供建议,并就与刑事法律实务的相关程序事项向香港律师会成员提供建议。

何律师被《道尔指南》(Doyles Guide)确认为行业领先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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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刑事及商业罪案, 监管机构调查及诉讼

语言

英语,广东话,普通话

专业资格

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文学士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士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专业证书

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犯罪学及刑事司法硕士

于2008年成为香港注册律师

于2013年成为英格兰和韦尔斯注册律师

于2016年成为香港律师会刑事法律及程序委员会会员

于2017年成为香港婚姻监礼人

于2020年成为香港律师会司法程序的资讯科技应用工作小组成员

所属团体

香港律师会

英格兰和韦尔斯律师会

刑事及商业罪案

  • 处理涉及超过3亿美元的跨境洗黑钱案件,当中涉及香港、中国内地及美国司法管辖区。
  • 为被指控在信用状诈骗案件中洗黑钱的客户辩护。该类型的案件经常被法律从业员在涉及到确立“合理理由相信” 的问题上引用 - FAMC 28/2007; CACC 482/2010。
  • 在有关雷曼兄弟迷你债券由香港金管局进行的调查中代表银行管理层的职员。
  • 代表著名的中文报业公司取得针对个别人士阻塞其公司入口的紧急禁制令– HCA 2037/2014。
  • 代表来自不同地区 (包括德国、比利时、荷兰、毛里求斯、阿曼、泰国、印度尼西亚和美国)的上市公司董事向香港警方举报网络欺诈、电邮欺诈和其他诈骗案件。
  • 成功申请从已被法庭限制令所限制的银行账户中提取金钱。
  • 处理由香港海关针对多个司法管辖区,涉及香港、中国内地及英国的进出口问题而所进行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