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与刊物


返回

公司登记册新查册安排的第三阶段



2024年1月30日

香港公司注册处近年推行了不少措施以加强公司的透明度,同时保障个人私隐。香港公司注册处 (下称「该处」) 最近实施了新查册安排 (下称「新查册安排」),当中与该处备存的个人资料有关。新查册安排分三个阶段实施,而最后阶段 (即第三阶段) 已于2023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

如要了解有关新查册安排的第二阶段,请参阅罗拔臣律师事务所早前发布的文章:Robertsons - Phase 2 of the Hong Kong Companies' Inspection Regime to be Launched (robertsonshk.com)

第三阶段下的新安排

在第三阶段下,资料当事人可向该处申请,不提供已在该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让公众查阅。「受保护资料」包括公司董事、公司秘书和其他人士 (例如清盘人及临时清盘人) 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阶段下的措施并不适用于2022年10月24日之前已交予该处的受保护资料。现今第三阶段生效,资料当事人可主动向该处申请,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受保护资料,保障自己的私隐。可提出申请的资料当事人包括公司的现任及前任董事、备任董事及公司秘书。

不过,即使资料当事人已向该处申请不提供「受保护资料」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亦有权向该处申请披露该资料。根据《公司 (住址及身分识别号码) 规例》(第 622N 章) 第 12 条,「指明人士」包括:

(a) 资料当事人;
(b) 获资料当事人书面授权取得该等资料的人;
(c) 有关公司的成员;
(d) 清盘人;
(e) 破产案受托人;
(f) 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
(g) 表列人士;
(h) 律师或外地律师;
(i) 执业会计师;及
(j) 金融机构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总结

从新查册安排第三阶段的实施,可见该处致力确保商业透明度及保护个人私隐。

任何资料当事人现可向该处申请,不向公众披露于2022年10月24日之前以任何形式交予该处的「受保护资料」。

 

如需更多新查册安排的相关资讯,请联系:-
林启思 | clambert@robertsonshk.com | +852 2861 8417
成贞珉 | min.sung@robertsonshk.com | +852 2861 8407

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为一般性出版物,不构成法律意见。在就本出版物中涉及的事项采取任何行动之前,您应该寻求专业意见。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