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自1985起在香港成为执业律师并已加入罗拔臣律师事务所约二十年。
李律师在香港高等法院不同级别的法庭、终审庭和以国际仲裁的方式处理本地争议排解案的经验相当丰富,其执业的覆盖领域甚为广泛,包括执行信用证及保证书、复杂的司法管辖权争议、上诉至税务上诉委员会的税务上诉案,涉及收回土地、股东和家事争议,以及违反信托行为和违约的司法复核申请。李律师亦拥有相当的讼辩经验,包括索取及解除马雷瓦资产冻结令,申请禁制性济助,以强制执行在本司法管辖区以外取得的禁制令,以及在涉及欺诈的案件中申请诺里奇药商披露令及缄默令,并处理高等法院民事诉讼和清盘程序中,形形式式不同种类的申请,并对判定债务人进行详尽的口头讯问。除了代表不同人士进行仲裁,李律师亦有亲身处理若干仲裁案的经验。
李律师拥有广泛的国际和本地客户,并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包括美国、以色列和欧洲的律师广泛合作。
除了处理一般的商业诉讼和仲裁的经验,李律师也曾参与一些重要的人身伤害及医疗疏忽案件,当中包括首宗关于一名失去知觉的病人在手术其间有关res ipsa loquitur (即事实不言自明)的申请。
李律师是本所破产清盘部的主管,并为管理层在公司破产清盘前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债权人索取最大保障和权益,并为清盘人及破产管理人就其权利、权力和破产清盘程序的策略给予法律意见。李律师亦是本所人身伤害部的主管,代表当事人就人身伤害、医疗事故和死亡事故申索赔偿。
李律师亦担任建筑物上诉审裁处主席。 他曾担任香港大学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评审法官。 李律师曾就许多不同的法律主题进行演讲,包括 “(Bolam) 伯勒姆原则” 于医疗过失诉讼的应用,破产法与其应用,以及向香港上诉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上诉。 李律师亦是香港以色列商会的活跃成员及该商会的副主席兼司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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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语言
英语
专业资格
伯明翰大学社会科学学士
于1981年成为英格兰和韦尔斯注册律师
于1985年成为香港注册律师
所属团体
香港律师会
英格兰和韦尔斯律师会
英国仲裁员协会会员
建筑物上诉审裁团的主席
诉讼及争议排解
- 代表一间香港上市公司在其被展开强制清盘程序后,将根据公司条例第228A的清盘程序搁置。其董事根据公司条例第228条单方面委任了清盘人,本所代表公司向原讼法庭申请反对该委任。原讼法庭裁定该上市公司应以强制清盘的途径进行清盘。
- 为一大型船务公司就清盘前的准备提供法律建议,以及在清盘前解除被大型银行所冻结属公司所有的巨额资金。
- 成功在终审法院维持麻醉师没有于手术其间避免病人桡神经受损被判须负法律责任的裁决。此案引用“事实不言自明”的原则解释病人在手术期间无意识时遭受到桡神经损毁是麻醉师的疏忽 [FACV 11/2008]。
- 针对一间国际保险公司取得永久完全残疾款项的仲裁裁决。保险公司提出数个技术性辩护亦无法避免法律责任。
- 就大型国际银行提供的投资意见代表高资产人士。
- 代表专门投资制药行业的基金就股份卖家以具欺诈成份的失实陈述为由要求撤销合约以及索取赔偿。
- 代表一间海外公司在清盘期间展开多项法律行动追讨公司于增值税诈骗案中被侵吞的资金,成功取得判决,并在互争权利诉讼程序中成功讨回重大资产。
- 以禁制令的申请人未有披露关键资料为由,成功搁置冻结资产的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