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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自1985起在香港成为执业律师并已加入罗拔臣律师事务所约二十年。
李律师在香港高等法院不同级别的法庭、终审庭和以国际仲裁的方式处理本地争议排解案的经验相当丰富,其执业的覆盖领域甚为广泛,包括执行信用证及保证书、复杂的司法管辖权争议、上诉至税务上诉委员会的税务上诉案,涉及收回土地、股东和家事争议,以及违反信托行为和违约的司法复核申请。李律师亦拥有相当的讼辩经验,包括索取及解除马雷瓦资产冻结令,申请禁制性济助,以强制执行在本司法管辖区以外取得的禁制令,以及在涉及欺诈的案件中申请诺里奇药商披露令及缄默令,并处理高等法院民事诉讼和清盘程序中,形形式式不同种类的申请,并对判定债务人进行详尽的口头讯问。除了代表不同人士进行仲裁,李律师亦有亲身处理若干仲裁案的经验。
李律师拥有广泛的国际和本地客户,并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包括美国、以色列和欧洲的律师广泛合作。
除了处理一般的商业诉讼和仲裁的经验,李律师也曾参与一些重要的人身伤害及医疗疏忽案件,当中包括首宗关于一名失去知觉的病人在手术其间有关res ipsa loquitur (即事实不言自明)的申请。
李律师是本所破产清盘部的主管,并为管理层在公司破产清盘前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债权人索取最大保障和权益,并为清盘人及破产管理人就其权利、权力和破产清盘程序的策略给予法律意见。李律师亦是本所人身伤害部的主管,代表当事人就人身伤害、医疗事故和死亡事故申索赔偿。
李律师亦担任建筑物上诉审裁处主席。 他曾担任香港大学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评审法官。 李律师曾就许多不同的法律主题进行演讲,包括 “(Bolam) 伯勒姆原则” 于医疗过失诉讼的应用,破产法与其应用,以及向香港上诉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上诉。 李律师亦是香港以色列商会的活跃成员及该商会的副主席兼司库。
